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
出租方 :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
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贷设备名称、租贷价格及赔偿标准
月租金
服务费
押金标准
应交押
报度价
名称」单位」数量
赔偿价
备注
(元)
(元)
(元)
金
(元)
说明:具体规格数量以实发数结算,实收押金依据开具的收据为准。合计押金 :
元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租金的支付
1、发放材料按材料单计算;3、押金数额由双方自行商定;3、租赁设备返还
时结清所有租赁费用。
第四条:租赁机械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机械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甲方的
书面同意。
3、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租赁机械转租给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租赁设备的交货和验收
1、由甲方向乙方(或其代理人)在交货地点交货。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租赁设备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应自收货时起24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设备,同时将签收盖
章后的租赁设备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设备已在完整状
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设备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
不良或瑕疵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三
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设备
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
第六条:租贷机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设备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
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维修一次使用的配件
元
以下由乙方负责承担,在
元以上由甲方负责承担
2、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
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三天,如超过三天,每超一天,应免收乙方相应天数租金。
3、粗赁设备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
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租贷机械运费的承担
租赁设备进场费由乙方承担,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