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代言合作合同
甲方:
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优质的宣传平台,甲方特邀请乙方以形
象代言人的方式与甲方进行合作,经过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达
成以下合作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作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本人的生活素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微信朋友圈、微
博、博客、抖音等社交平台或公共媒体。
乙方微博:
;乙方微信:;乙方博客:
2、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拍摄小视频作为IP打造包装,在本合同约定
期限内不限片数。
3、乙方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不限张数。
4、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二、 合作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壹年,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
日止。
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
优先签约权。
三、合作方式
(一)甲方有权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含有乙方肖像、
姓名的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
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
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手提袋、VCD、促销物、纪念品,
店头和公共媒体等其他传播媒介。
(二)甲方在产品、品牌、公司形象的推介和广告宣传的商业用途中,可以
使用以乙方名义注册的网络账户,肖像图片、影像视频、姓名、签字、声音等
可传播信息。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对上述内容的使用形式、次数和发布载体,
在符合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不损害乙方权益和形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
需要自行进行合理安排。
第四条、形象代言酬金支付及结算
本合同代言服务费共计人民币一元整,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
付订金人民币 元。余款 元,于 年 月 日支付完毕。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号三
户名:
代言服务费的所应缴纳的税款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所拍摄的照片、视频等宣传材料拥有排他性的使用权,非
经甲方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拍摄的视频、照片或制作的
其他宣传材料进行选择,决定使用或不使用或如何使用之权利。
2、甲方有权对乙方拍摄的照片、视频或制作的其他宣传材料进行制作加工,
包括裁剪、缩放、色彩调整、细节美化或其他保留人物面部特征,且不损害人
物形象的技术处理
3、甲方有权在视频、照片或制作的其
网络红人IP形象代言合作合同(王律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