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
合同签订地:
电动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
担保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电动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租赁车辆
1
、乙方因
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具体以车辆实际交接时间为准)
。
乙方向甲方共租赁
辆车:期中
型号
辆;
型号
辆
;
型号
辆。具体车辆信息详见附件(一)。
3、车辆损失:指租赁车辆的丢失、非正常损坏、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坏及其贬值,包括轮胎、工具等附件的丢失或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任何方面的损失。
4、租、还车地点均为:
。
5、租赁用途:
。
二、租金、押金、违章保证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1
、车辆租金为
元
/
月(租金中不包含保险费摊销),车辆保证金
壹万贰仟元整
,其中车辆押金
壹万元
,车辆违章保证金
贰仟元
;前述
押金、
保证金用于担保
车辆租金、租赁车辆损毁、灭失、损坏、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车辆损失
、违章处罚时向乙方未履行对应的义务而应向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应将租金、车辆保证金支付到甲方以下账户:
户
名:
。
开户行:
。
账
号:
。
租赁期内若甲方账户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
3
、首期租金应于车辆交接前支付到甲方账户,首期租金包括当月剩余天数的租金和次月整月的租金,租赁期内乙方应于每月
25
日前将次月租金支付到甲方账户
。
4
、车辆保证金应于车辆交接前支付到甲方账户,租赁期内若因乙方未及时处理造成动用车辆押金处理车辆事故损失或违章罚金等损失的,乙方应于次月支付租金时将车辆押金和违章保证金补足。
三、出租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甲方有权利按照合同向乙方计收租金
车辆租赁合同(个人客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