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 (二)
发包方:
承包方: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合同一般规范
第1条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
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
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
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
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
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
定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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