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借款担保书
编号:
交通银行
行:
鉴于你行向
(下称"借款人")提供(市种)一
二贷款(金额)
(大写:
_)(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
号为
—。该贷款期限为—,利率为 —,用于
一。本保
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
“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
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
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
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
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
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
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和处分抵押品,本保
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
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市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
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
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
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
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
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
%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
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
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
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
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
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
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1.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企业
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
解散、破产等;
2.你行延缓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本担保项下的权利,或对"贷款"
项下的还款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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